第六十六章 小女子引起大波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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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宋使团过了幽州,继续南行,不久之后离开辽国,进入雄州地界。这里是大宋北方防御桥头堡,宋辽使臣往来的必经之处。
失去了燕山屏障之后,为了防止契丹铁骑南下,宋朝付出的代价和辛苦就更大了。无可奈何之下只得人为制造屏障,雄州一带沿着宋辽边境,在天然河道水域基础上,大肆挖掘,修建塘泊。硬生生地人为造就出数百里防线,利用塘泊沼泽来阻止辽军骑兵。
以步兵防御骑兵,还是无险可守的情况下,也只能用这等方法了。相当艰难,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,一有风吹草动,边境驻军便枕戈待旦,效果也难免打折扣。
即便如此,老天爷也很不给面子,一点也不垂怜辛苦的宋朝守军。连续多年,黄河数次决口,改道北流,俨然成为宋辽两国界河。黄河带去大量泥沙,使得宋军辛苦挖掘的塘泊日益淤积,使得本就脆弱艰难的防线雪上加霜。
由此可见,幽云十六州对于宋朝的影响何其之大?收复燕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随之不断提高。
林昭心中的念头越发强烈,或许是该做些什么了……
一路南归,河朔的大水已经退去,但灾害影响却并未过去。许多百姓依旧流离失所,无家可归,生活极为困苦。尤其是在冬日严寒到来之后,就更加的可怜了。虽说朝廷已经调运物资赈灾,但一时之间哪能面面俱到,有所疏忽是难免的。
一路上看到种种惨状,更让人唏嘘感慨。治河救灾,富国强兵这些问题也都日益严峻。好在宋神宗似乎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,有意支持王安石进行改革变法,做大有为之君。
说实在的,对于宋朝的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历史,林昭多少有些了解。但对于王安石变法却知之甚少,仅有的了解可能只限于中学历史教科书。
变法内容看起来似乎都是好的,要是能认真实施,是否真能起到富国强兵的作用呢?
可惜在原本的历史上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,至于原因,难道真只是因为触犯他人利益,受到抵制吗?那么欧阳修、苏轼等一批有识之士何以也要反对呢?也许王安石那边也是有问题的……
只可惜前世对此了解不多,此时两眼一抹黑,只能等变法开始之后,亲自探索才知道。
林昭也明白了一个道理,穿越者牛逼也是有限的。
若非历史专业人士,哪能事事了解的那么仔细。在大的历史走向,些许创造发明上是有优势的。但朝堂风云,律法改革方面,还是差了一些,有时甚至不如一些有远见的精明古代人。
原来穿越者的光环也不是无所不能的,林昭潜意识的优越感微微有点受挫,看来是得虚心学习才是……至少在王安石变法这件事情上,并非高瞻远瞩之人,更多是个探索者……
不过此刻的林昭对变法多少有些期待,自己能走上仕途也是王家父子帮助之故,予以回报也是应该的。
林昭心中暗想,不若先跟着王相公干上一段时间?看看能不能帮忙改进,促成变法落实。何况至少在未来几年,拗相公王安石可是大宋朝的风云人物,大权在握。暂时跟着他,对自己的仕途发展也会大有裨益的,嘿嘿……
自雄州南下,有大宋军一路护送,经过真定府,过澶州,于十一月中旬终于回到了汴京。
出使三个多月,劳累辛苦,压力重重,还经历了生死危险,已经是相当的疲惫。因而看到陈州门,回到阔别许多的汴京,油然而生的熟悉与放松让他们极为享受。
虽然很想直接回江南居,美酒佳肴,休息享受。可职责在身,必须先向朝廷交差。出使情况汇报的奏章和《语录》在雄州时便已经快马送回,想必官家和相公们已经了然于心。
当然了,一般情况下,皇帝还会再接见使臣,表示慰劳赏赐,并询问一些细节。可是林昭等人进城之后,消息送去皇宫和两府,回话却让他们有些惊奇,有些失望。
官家和两府的相公们正在议事,暂不接见,改日另行宣召。
这算是怎么回事?
曾巩脸上浮现出迷惘之色,张宗益则闷闷不乐,大有一副功臣受冷落的感觉,唯有林昭乐得清闲。如此正好,哥就先回去休息休息,许久不见表妹和孟小姐了,不知他们都还好吗?一会回去给他们个惊喜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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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宫紫宸殿,接到使团回京的消息,皇帝赵顼还真想立即接见。他已然看了出使奏报,知道此番赶上辽国叛乱,经历不同寻常,正想仔细询问,满足一下好奇心的。
可是眼下根本就走不开,两府的相公们、翰林学士、御史台、大理寺、刑部等诸多官员,正在激烈辩论,吵得不可开交……
赵顼听的实在烦闷,因为辩论的主题实在有点特殊……
大臣们争论的不是治国方略,重大政令,而是一桩案件,一桩地方上很普通的刑事案件。
普通的案件能拿到皇帝面前,让大臣们吵得不可开交,那这案件还能普通吗?可是案件的本身确实并不复杂……
熙宁元年八月,登州有一女子名阿云,父母亡故,由家中尊长许配给一个名叫韦阿大的男子。韦阿大长相丑陋,容貌清秀的阿云心中很不乐意,便趁其晚上独自就寝于田舍之时带刀去杀他。
因阿云力气小,十余刀未能将其砍死,只断其一指。案发后,官府抓不着凶手,便怀疑是阿云所为,将她抓起来审问,在将要动用刑讯时,阿云全盘招供。
表明上看只是个伤人案,却有谋杀未遂的成分在内。宋朝的法律规定很明晰,以及古代的礼法情况下,两个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,使得这个案件就更为复杂了。
《宋刑统》有明确规定,谋杀亲夫属于恶逆,是十恶不赦的死罪。同时订婚和案件发生时,是阿云母亲的守孝期,属于不孝,在讲究忠孝的古代,这无疑是非常严重的罪名。
如果以这两条罪名判决,阿云必死无疑。但登州知州许遵是个仁善之人,不忍阿云一个弱女子就此惨死。认为阿云与韦阿大只是订婚,并未成亲,故而不存在谋杀亲夫一说。同时认定阿云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有自首情节,死罪是可以免除的
案件上报后,审刑院、大理寺却以违律为婚、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。但许遵上奏认为: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此案经刑部复核后,奏请皇帝裁决。最后,皇帝赵顼特颁敕令,免除了阿云死罪。
事情到这里也不算不上什么,可是刑部不接受,拒不执行。恰好此时,登州知州许遵调任大理寺任职,便坚持己见,认为阿云不应予以重判。监察御史里行钱顗随即上书,弹劾许遵判案不公,案件再次交由圣裁。
皇帝赵顼很是无奈,只得将案件交给翰林学士商讨,于是乎司马光和王安石两人参与进来,一个普通的案件就变成了绵延许久的朝堂激辩。
根据《宋刑统》规定,谋杀人时,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。司马光即以此条为法律依据,将《宋刑统·名例》中所注:“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”一条中的“因”,解释为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在犯为盗、劫囚、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,适用自首并免除上述之罪。显然,这里并不包括“谋杀已伤之罪”。因此认定,阿云还是应该判死罪!
偏巧熙宁元年七月皇帝下发过一道诏书: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”这与《宋刑统》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。许遵、王安石等人认为,应以诏旨中的所称作为量刑时加以考虑的情节,才能公正处理此案。按律断刑显然对阿云之狱的量刑过重,应当从轻发落。
双方各持己见,已然吵了数月之久,并且一直持续发酵,牵涉愈发的广泛。谁也不曾想到,一个小女子在大宋朝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澜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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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宋使团过了幽州,继续南行,不久之后离开辽国,进入雄州地界。这里是大宋北方防御桥头堡,宋辽使臣往来的必经之处。
失去了燕山屏障之后,为了防止契丹铁骑南下,宋朝付出的代价和辛苦就更大了。无可奈何之下只得人为制造屏障,雄州一带沿着宋辽边境,在天然河道水域基础上,大肆挖掘,修建塘泊。硬生生地人为造就出数百里防线,利用塘泊沼泽来阻止辽军骑兵。
以步兵防御骑兵,还是无险可守的情况下,也只能用这等方法了。相当艰难,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,一有风吹草动,边境驻军便枕戈待旦,效果也难免打折扣。
即便如此,老天爷也很不给面子,一点也不垂怜辛苦的宋朝守军。连续多年,黄河数次决口,改道北流,俨然成为宋辽两国界河。黄河带去大量泥沙,使得宋军辛苦挖掘的塘泊日益淤积,使得本就脆弱艰难的防线雪上加霜。
由此可见,幽云十六州对于宋朝的影响何其之大?收复燕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随之不断提高。
林昭心中的念头越发强烈,或许是该做些什么了……
一路南归,河朔的大水已经退去,但灾害影响却并未过去。许多百姓依旧流离失所,无家可归,生活极为困苦。尤其是在冬日严寒到来之后,就更加的可怜了。虽说朝廷已经调运物资赈灾,但一时之间哪能面面俱到,有所疏忽是难免的。
一路上看到种种惨状,更让人唏嘘感慨。治河救灾,富国强兵这些问题也都日益严峻。好在宋神宗似乎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,有意支持王安石进行改革变法,做大有为之君。
说实在的,对于宋朝的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历史,林昭多少有些了解。但对于王安石变法却知之甚少,仅有的了解可能只限于中学历史教科书。
变法内容看起来似乎都是好的,要是能认真实施,是否真能起到富国强兵的作用呢?
可惜在原本的历史上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,至于原因,难道真只是因为触犯他人利益,受到抵制吗?那么欧阳修、苏轼等一批有识之士何以也要反对呢?也许王安石那边也是有问题的……
只可惜前世对此了解不多,此时两眼一抹黑,只能等变法开始之后,亲自探索才知道。
林昭也明白了一个道理,穿越者牛逼也是有限的。
若非历史专业人士,哪能事事了解的那么仔细。在大的历史走向,些许创造发明上是有优势的。但朝堂风云,律法改革方面,还是差了一些,有时甚至不如一些有远见的精明古代人。
原来穿越者的光环也不是无所不能的,林昭潜意识的优越感微微有点受挫,看来是得虚心学习才是……至少在王安石变法这件事情上,并非高瞻远瞩之人,更多是个探索者……
不过此刻的林昭对变法多少有些期待,自己能走上仕途也是王家父子帮助之故,予以回报也是应该的。
林昭心中暗想,不若先跟着王相公干上一段时间?看看能不能帮忙改进,促成变法落实。何况至少在未来几年,拗相公王安石可是大宋朝的风云人物,大权在握。暂时跟着他,对自己的仕途发展也会大有裨益的,嘿嘿……
自雄州南下,有大宋军一路护送,经过真定府,过澶州,于十一月中旬终于回到了汴京。
出使三个多月,劳累辛苦,压力重重,还经历了生死危险,已经是相当的疲惫。因而看到陈州门,回到阔别许多的汴京,油然而生的熟悉与放松让他们极为享受。
虽然很想直接回江南居,美酒佳肴,休息享受。可职责在身,必须先向朝廷交差。出使情况汇报的奏章和《语录》在雄州时便已经快马送回,想必官家和相公们已经了然于心。
当然了,一般情况下,皇帝还会再接见使臣,表示慰劳赏赐,并询问一些细节。可是林昭等人进城之后,消息送去皇宫和两府,回话却让他们有些惊奇,有些失望。
官家和两府的相公们正在议事,暂不接见,改日另行宣召。
这算是怎么回事?
曾巩脸上浮现出迷惘之色,张宗益则闷闷不乐,大有一副功臣受冷落的感觉,唯有林昭乐得清闲。如此正好,哥就先回去休息休息,许久不见表妹和孟小姐了,不知他们都还好吗?一会回去给他们个惊喜……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皇宫紫宸殿,接到使团回京的消息,皇帝赵顼还真想立即接见。他已然看了出使奏报,知道此番赶上辽国叛乱,经历不同寻常,正想仔细询问,满足一下好奇心的。
可是眼下根本就走不开,两府的相公们、翰林学士、御史台、大理寺、刑部等诸多官员,正在激烈辩论,吵得不可开交……
赵顼听的实在烦闷,因为辩论的主题实在有点特殊……
大臣们争论的不是治国方略,重大政令,而是一桩案件,一桩地方上很普通的刑事案件。
普通的案件能拿到皇帝面前,让大臣们吵得不可开交,那这案件还能普通吗?可是案件的本身确实并不复杂……
熙宁元年八月,登州有一女子名阿云,父母亡故,由家中尊长许配给一个名叫韦阿大的男子。韦阿大长相丑陋,容貌清秀的阿云心中很不乐意,便趁其晚上独自就寝于田舍之时带刀去杀他。
因阿云力气小,十余刀未能将其砍死,只断其一指。案发后,官府抓不着凶手,便怀疑是阿云所为,将她抓起来审问,在将要动用刑讯时,阿云全盘招供。
表明上看只是个伤人案,却有谋杀未遂的成分在内。宋朝的法律规定很明晰,以及古代的礼法情况下,两个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,使得这个案件就更为复杂了。
《宋刑统》有明确规定,谋杀亲夫属于恶逆,是十恶不赦的死罪。同时订婚和案件发生时,是阿云母亲的守孝期,属于不孝,在讲究忠孝的古代,这无疑是非常严重的罪名。
如果以这两条罪名判决,阿云必死无疑。但登州知州许遵是个仁善之人,不忍阿云一个弱女子就此惨死。认为阿云与韦阿大只是订婚,并未成亲,故而不存在谋杀亲夫一说。同时认定阿云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有自首情节,死罪是可以免除的
案件上报后,审刑院、大理寺却以违律为婚、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。但许遵上奏认为: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此案经刑部复核后,奏请皇帝裁决。最后,皇帝赵顼特颁敕令,免除了阿云死罪。
事情到这里也不算不上什么,可是刑部不接受,拒不执行。恰好此时,登州知州许遵调任大理寺任职,便坚持己见,认为阿云不应予以重判。监察御史里行钱顗随即上书,弹劾许遵判案不公,案件再次交由圣裁。
皇帝赵顼很是无奈,只得将案件交给翰林学士商讨,于是乎司马光和王安石两人参与进来,一个普通的案件就变成了绵延许久的朝堂激辩。
根据《宋刑统》规定,谋杀人时,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。司马光即以此条为法律依据,将《宋刑统·名例》中所注:“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”一条中的“因”,解释为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在犯为盗、劫囚、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,适用自首并免除上述之罪。显然,这里并不包括“谋杀已伤之罪”。因此认定,阿云还是应该判死罪!
偏巧熙宁元年七月皇帝下发过一道诏书: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”这与《宋刑统》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。许遵、王安石等人认为,应以诏旨中的所称作为量刑时加以考虑的情节,才能公正处理此案。按律断刑显然对阿云之狱的量刑过重,应当从轻发落。
双方各持己见,已然吵了数月之久,并且一直持续发酵,牵涉愈发的广泛。谁也不曾想到,一个小女子在大宋朝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澜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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